安全生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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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
發(fā)布時間:2009-11-03 16:44:48     點擊量:1618次    作者:管理員   分享到:

    20日內(nèi)不能作出決定的,經(jīng)本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設立申請文件、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審查不予通過:

 ?。ㄒ唬┙ㄔO項目涉及危險、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識的;

 ?。ǘ┙ㄔO項目涉及危險、有害程度分析、判斷不準確的;

 ?。ㄈ┪催M行安全條件論證或者論證不充分的;

 ?。ㄋ模┲饕夹g(shù)、工藝或者方式和裝置、設備、設施未確定的;

 ?。ㄎ澹┌踩O施的對策與建議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和國家有關(guān)安全生產(chǎn)標準要求的;

 ?。┪催x擇相應資質(zhì)的安全評價機構(gòu)進行安全評價的;

 ?。ㄆ撸┨峁┨摷傥募?、資料的。

第十二條 對安全審查未通過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經(jīng)過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

已經(jīng)通過安全審查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查部門申請變更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

 ?。ㄒ唬┙ㄔO項目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發(fā)生變化的;

 ?。ǘ┳兏ㄔO地址的;

 ?。ㄈ┳兏饕b置、設備、設施平面布置的;

 ?。ㄋ模┳兏夹g(shù)、工藝或者方式和主要裝置、設備、設施的;

 ?。ㄎ澹┙ㄔO項目涉及的危險化學品品種、類別、數(shù)量超出已經(jīng)通過安全審查的建設項目范圍的。

第三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當由取得相應設計資質(zhì)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jù)有關(guān)安全生產(chǎn)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以及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并組織設計人員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包括下列內(nèi)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ǘ┙ㄔO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

 ?。ㄈ┙ㄔO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采納情況說明;

 ?。ㄋ模┎捎玫陌踩O施和措施;

 ?。ㄎ澹┛赡艹霈F(xiàn)事故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

 ?。┌踩芾頇C構(gòu)的設置及人員配備;

  (七)安全設施投資概算;

 ?。ò耍┙Y(jié)論和建議。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全部完成后,向與本實施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相應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ㄒ唬┙ㄔO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申請書;

 ?。ǘ┙ㄔO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復印件);

 ?。ㄈ┰O計單位的設計資質(zhì)證明文件(復印件);

 ?。ㄋ模┙ㄔO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ㄎ澹彶闀r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對已經(jīng)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應當指派有關(guān)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的決定,并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意見書。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不予通過:

(一)未經(jīng)過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或者經(jīng)安全審查未通過的;

(二)未選擇相應資質(zhì)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

(三)未按照有關(guān)安全生產(chǎn)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規(guī)范的強制性規(guī)定進行設計的;

(四)未采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的;

(五)對未采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jīng)過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

對已經(jīng)審查通過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變更設計的審查:

  (一)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ǘ┰谑┕て陂g重新設計的。

第四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工程施工資質(zhì)的施工單位進行。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依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shù)標準、規(guī)范施工,并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工程質(zhì)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包括下列內(nèi)容:

 ?。ㄒ唬┙ㄔO項目概況;

 ?。ǘ┦┕ひ罁?jù)的有關(guān)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技術(shù)標準;

 ?。ㄈ┌踩O施及其原材料檢驗、檢測情況;

 ?。ㄋ模┲饕b置、設施的施工質(zhì)量控制情況。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guān)安全生產(chǎn)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的規(guī)定,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檢驗、檢測,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滿足危險化學品生產(chǎn)、儲存的安全要求,并處于正常適用狀態(tài)。